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上列原告與被告買惠香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