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薛永清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陳建彰、邱彩綿、謝文其、蔡麗雲、王信雄、顏偉倫、顏于怡、顏于婷、余翠蓉、楊志堅、劉穎儒、黃清郎、周其雄、楊豐誠、李佩珊、陳慶益、陳慶昌、李博、程繹祐、唐正峰間請求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判決斗六市第一公有市場109 年臨時會員大會決議無效及撤銷決議提案一、提案二,其性質上屬於財產權訴訟,尚難認有客觀利益存在,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欠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