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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號原 告 王建斌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燦鴻、梁哲瑋等二人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6,475 元(即原告起訴主張可得分配之合夥利益),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