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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景登律師即吳永和即吳璽明之遺產管理人等6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之抵押權;經核該供擔保物價額為2,279,200 元【計算式:2564平方公尺×1628/2564 ×1,400 元(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279,200 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2,279,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