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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劉庚泉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勝懋、廖昆南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7,336 元(即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2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