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張文鴻

謝青嶽謝漢嶺謝奇峯謝孟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賴全森、賴木林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