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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5號原 告 鐘辰生兼法定代理人 馬雪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被 告 郭正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4,

000 元(計算式:每坪16萬元,一平方公尺48,400元,85平方公尺×48,400元=4,11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日期: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