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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被 告 張立豪

林曾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張立豪與林曾隆就被告張立豪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由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2年12月1 日以92年虎地資字第000000號登記、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

0 元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林曾隆應將前項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對被告張立豪已取得鈞院所核發之102 年度司執字第3474號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105 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在案,被告張立豪應清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29,184 元及依執行名義應清償之利息、違約金,故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合先敘明。

㈡、原告履經催討,被告張立豪皆未清償,原告欲對被告張立豪名下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始發現被告張立豪於民國92年12月1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6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林曾隆。系爭土地因被告間設定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高達600,000 元,致鈞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6399號強制執行事件認原告之強制執行無實益而撤銷查封並終結執行程序,原告因此無法就系爭土地取償,是被告間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確實已妨礙原告債權之獲償,故系爭抵押權存在與否將影響原告受償之權利,原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㈢、系爭抵押權之設定日期為92年12月1 日,迄今已屆16年,亦未見抵押權人積極追償,被告間於設定系爭抵押權時,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交付金錢等對價,容有疑問,實難摒除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則系爭抵押權之存否恐有可議之處,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間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被告張立豪怠於行使之權利,債權人即原告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故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提起消極確認之訴,確認被告間設定之系爭抵押權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代位被告張立豪請求被告林曾隆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㈣、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3474號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7560 號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104 年5 月7 日雲院通104 司執戊字第6399號函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41頁至第59頁),並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7頁至第221 頁),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被告張立豪之債權人地位,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設定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該抵押權亦失所附麗而不存在,並代位被告張立豪請求被告林曾隆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 │面積(㎡)│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 1 │雲林縣○○鄉○○段○○○○號土地 │369 ㎡ │36分之1 │張立豪 │林曾隆 │├──┼────────────────┼─────┼───────┼──────┼─────┤│ 2 │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 │554 ㎡ │36分之1 │張立豪 │林曾隆 │├──┼────────────────┼─────┼───────┼──────┼─────┤│ 3 │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115.8㎡ │全部 │張立豪 │林曾隆 │├──┼────────────────┼─────┼───────┼──────┼─────┤│ 4 │雲林縣○○鄉○○段○○○○○○○號土地│337 ㎡ │33700 分之723 │張立豪 │林曾隆 │├──┼────────────────┼─────┼───────┼──────┼─────┤│ 5 │雲林縣○○鄉○○段○○○○○○○號土地│401.72㎡ │40172 分之861 │張立豪 │林曾隆 │├──┼────────────────┼─────┼───────┼──────┼─────┤│ 6 │雲林縣○○鄉○○段○○○○號土地 │126 ㎡ │4分之1 │張立豪 │林曾隆 │├──┴────────────────┴─────┴───────┴──────┴─────┤│一抵押權登記字號: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92年虎地資字第116970號。 ││二收件年期:民國92年。 ││三登記日期:民國92年12月1日。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元。 ││五債權額比例:全部。 ││六清償日期:民國94年11月26日。 │└──────────────────────────────────────────────┘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