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0號上 訴 人 張勝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庚泉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97,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