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號原 告 莊淑華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被 告 吳秋香兼訴訟代理人吳岳樺被 告 蔣仁豪
陳炳炎訴訟代理人 黃美雲被 告 李景維
李政儒李政達兼訴訟代理人劉嬋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