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小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王小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丁秀鳳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