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炳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木根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44,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