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家瑋即張育造、林青慧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