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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張裕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郁仁因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3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67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裁判日期: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