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號原 告 張文鴻
謝青嶽謝漢嶺謝奇峯謝孟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被 告 賴全森
賴木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晉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提出:
⒈坐落斗六市○○段○○○段00000 000000 000000 地號等三
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均含所有權全部、勿遮引)及地籍圖謄本(包含附近土地)。
⒉原告張文鴻於民國90年5 月27日向斗六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之調解書或其他結果證明文件。
⒊釋明訴外人謝丁財於系爭房屋合建契約之關係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