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文鴻
謝青嶽謝漢嶺謝奇峯謝孟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全森等二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