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5號上 訴 人 游風雅

游振成游振修游惠玲

游振豐上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宗翰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尤寧(即陳松田之繼承人)等4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5號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0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裁判日期: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