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健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柯淑英間因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