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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蕭清次送達代收人 陳怡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晏竹等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35,4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裁判日期: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