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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4號原 告 施能椿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被 告 雲林縣斗六市埤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文俊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案由欄有關「本院於民國110月9日8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裁判日期: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