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被 告 張淑芬
張淑鑾張陳絹仔張文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被 告 張淑芬
張淑鑾張陳絹仔張文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