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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9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世漸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即劉爝輝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 即劉爝輝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本院已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以函文通知命原告補正,原告於同年月15日收受通知,迄未補正,茲再以本件裁定命原告依限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另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原告並應一併補提未隱匿姓名之雲林縣○○鄉○○段○○○ ○○○○ ○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裁判日期:20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