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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宜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