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喜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亮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10,
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