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1號上 訴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光武、郭意昇間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