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春明等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3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97,994 元(計算式:①土地部分:92
3.31*31,000*175/10000+1695.85*31,000*175/10000=1,420,894〈元以下四捨五入〉。②建物部分課稅現值777,100 元。①+②=2,197,99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原告僅繳納7,
930 元,尚不足14,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