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6號原 告 陳宥瑄
陳芝伊陳巧臻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憲宗被 告 陳啟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欄「1,087 」之記載,及事實理由欄「1,087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80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