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2號原 告 林煜喆
陳柏文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法定代理人 廖忠杉訴訟代理人 詹捷凱
汪玉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於民國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之選舉無效。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負擔3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下稱被告廣福宮)於民國108年10月6日第四屆第五次之信徒大會決議為無效或得撤銷。被告廣福宮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關於第五屆董監事改選期日等之決議無效。被告廣福宮於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之選舉為無效或得撤銷,然為被告所否認,則上開決議及選舉結果是否為無效或得撤銷即有不明確情形,此攸關原告以信徒就被告宮務參與之權利與義務,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當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林煜喆為被告廣福宮信徒兼總幹事,原告陳柏文為新
增信徒。被告廣福宮於107年8月5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通知未繳費之信徒補繳會費,逾期未補繳者應予除名,除名後之名額補足新信徒。後於107年11月1日經董監事決議通過除名信徒,並新增信徒26名,有董監事會議記錄、信徒名冊及經過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函可稽。未料被告法代林勝雄等董監事因選舉董監事一事,欲剷除異己,而否認上開信徒大會、董監事關於除名、新增信徒決議,而對新增信徒提起否認信徒資格存在之訴訟,由鈞院108年度訴字第325號(下稱前案)審理中,被告第四屆董監事任期到期,被告原本以新增信徒案尚於鈞院審理中暫緩召開信徒大會以避免爭議,有被告108年8月27日函雲林縣政府函文可稽,但前案仍進行中,被告之擔憂前案訴訟結果對其不利並欲影響董監事選舉結果,竟將新增信徒排除在外而未通知其等參與,率於108年10月6日召開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並決議遞補董事、修改章程等,有108年10月6日信徒大會決議及修改之捐助章程、信徒簽到簿可稽。進而依據上開信徒大會修改之章程,於108年12月1日在未舉行信徒大會之情形下,直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並於當日進行第五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宣布當選名單,有被告陳報雲林縣政府函、選舉結果報備表及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可稽。
㈡108年10月6日信徒大會因排除新增信徒未通知新增信徒開會決議無效或應予撤銷:
⒈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民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100年「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捐助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現行有效之章程第六條規定:「本宮以信徒組織信徒大會,供為本宮諮議機關。」、第十條:「新加入之信徒,經報上級機關核准備查後始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第十三條:「信徒大會之職權如左:一、聽取董事會工作報告及監查報告。」、第十六條規定:「董事由信徒大會就具有崇敬聖母信念並年滿二十五歲以上熱心公益之信徒中選任之,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二十四條規定:「監事由信徒大會就具有崇敬聖母信念並年滿二十五歲以上熱心公益之信徒中選任之,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三十一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5)修改章程事項(要經過信徒大會追認)。」、第三十四條:「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如遇有特殊重要事故,經董事會議決認為有召開臨時會之必要時得召開之,均由董事長召集之。」、第三十六條:「信徒大會或董事長開會時、信徒或董、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或代為表決」,有100年「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捐助章程」可稽。依上開章程條款每位信徒均有參與信徒大會行使議決、追認修改章程、選舉、被選舉之權利,然後上新修訂定之章程將修改成加入四年後始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故被告將新增新徒排除在外而召開信徒大會作成決議,影響信徒之權利及影響決議之結果,就此產生之爭議,原告等信徒自有確認之利益。再者,被告召集信徒大會及決議應依法令、章程為之,違反章程應為無效;又每位信徒均有參與信徒大會行使議決、追認修改章程、選舉、被選舉之權利,被告廣福宮於召開信徒大會時自應通知所有信徒參與,如排除部分信徒而未通知或拒絕其參加,其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自屬違反法令及章程。
⒉前案仍進行中,被告原有董監事提案先新增、修改章程
以欲影響後續選舉結果及宮務之進行,將被告陳柏文等在內之新增信徒排除在外而未通知其等參與,率於108年10月6日召開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並決議通過107年度決算表、遞補董事、變賣金牌金條、新增及修改章程等,有108年10月6日信徒大會決議可稽。依上開章程規定每位信徒均得參與信徒大會以便並議決董監事會務報告及對於章程新增修改追認,被告排除108年度新增信徒未讓其等參與,顯然違反法令、章程規定而無效,為此請求確認為無效。
⒊又108年10月6日被告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案由三修改
系爭章程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1項第2款、第2項第1款、第3項及系爭章程第31條(5)規定:
⑴系爭章程第31條(5)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左…(5)修
改章程事項(要經過信徒大會通過追認)。」,故新增、修改章程應為董事會之權限,而非信徒大會之權限;又按系爭章程第54條規定:「本章程凡未規定之事實,悉依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可知被告章程對於其章程未規定的部分同意準用中華民國相關規定,則與被告組織有關之規定,應為財團法人法,故被告主張其無財團法人法之適用,顯屬無稽。
⑵按「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二、特別決議: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款、第3項等規定;依系爭章程第31條(5)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左…(5)修改章程事項(要經過信徒大會通過追認)。」,故新增、修改章程應為董事會之權限,而非信徒大會之權限,且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款、第3項等,章程變更之擬議須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且於召開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且經過主管機管許可,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待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再經由信徒大會通過追認,非得由信徒大會直接決議新增修訂,然108年10月6日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案由三修改系爭章程,事前並未依上開程序於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召開董事會決議研擬章程之修改及通過修改,率即交由信徒大會決議通過章程之修訂,顯然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款、第3項及系爭章程第31條(5)等規定而無效。
⒋退步言,如認為非無效事實,此部分亦為召集程序違反
法令及章程,應得撤銷,為此原告等依民法第56條規定請求撤銷之。
㈢確認108年11月12日被告廣福宮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關於第五屆董監事改選日期之決議無效:
按「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民法第64條定有明文;按上開100年捐助信徒均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承上被告原有董監事為排除異己,聯合聲明向雲林縣政府為不實之陳情,雲林縣政府承辦人不查前案尚於訴訟中不應撤銷原本新增信徒之備查,竟為撤銷(此舉業已受有監察院之糾舉),被告廣福宮利用雲林縣政府撤銷新增信徒備查為藉口決議召開第五屆董監事選舉並為公告,且決議新增信徒所繳納之貢獻金退回(原證八),此決議顯然排除新增信徒參與選舉及被選舉,顯然違反章程,被告等為利害關係人自得請求鈞院宣告該決議無效。
㈣確認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對於第五屆董監事選舉無效或應撤銷:
⒈108年12月1日董事選舉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及系爭章程而無效,退步言選舉程序違反系爭章程得撤銷:
⑴「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董事選舉須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許可,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惟對於董事會選舉一事,被告並未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且於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案提出,對於董監事選舉顯然違反財團法人法上開規定而無效。
⑵再者,系爭章程第18條規定:「董事之選舉採用候選制
,以無記名單記法之方式行之。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候選人須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宮登記,經董事會審查通過方為候選人。」,雖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案一、決議「1:訂於11月22日、23日、24日共3天公告登記參選。」,但查並未見被告有經選舉董監事一事公告,此為有利於被告之事項,應由被告舉證證明確實有公告。⑶再者,公告登記者,依系爭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審查
,但未見董事會對登記參選者做審查,逕於108年12月1日為董監事選舉,顯然其選舉之方式與程序顯然違反章程上開規定得撤銷。⑷108年10月6日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新增修訂章程有
前項所述違反章程而無效之處,因此董監事選舉除應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辦理外,亦應依系爭章程第10條:
「新加入之信徒,經報上級機關核准備查後始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雖不論原告等新增信徒之效力如何,原有信徒年資未滿四年者依據新修章程第十條也被排除在系爭董監事選舉之外,暨前述新修章程無效,108年12月1日依據新修章程所為董監事選舉自然無效。
⑸再者,依上開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董事選舉決議
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未見主管機關即雲林縣政府有許可之公文,且關於被告依董事選舉聲請變更法人登記,逾期未補正而經鈞院登記處駁回聲請,後經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109年11月6日以未經過鈞院登記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而駁回108年12月3日董監事選舉之備查,既該董事會選舉決議未經過主管機關之許可,且有辦理變更登記應補正而被駁回等違反財團法人規定之情況,選舉效力自然有疑。
⑹末按「董事執行事務,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
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無效。」、「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財團法人法第28條及民法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董事選舉及決議有違反章程等規定,原告自得請求鈞院依上開規定宣告修改章程、董事選舉決議及選舉結果等均無效。
⒉依系爭章程第30條選舉董監事為信徒大會之職權,選舉
董監事應召開信徒大會,但被告第五屆董監事選舉並未召開信徒大會,違反章程規定,董監事選舉及法人變更應為無效:
⑴關於董監事選舉雖經過雲林縣政府准予備查及鈞院登
記處准予法人變更,然上開單位僅有形式審查權,惟實質審查權限應於鈞院。
⑵依系爭章程第30條選舉董監事為信徒大會之職權,依
系爭章程第34條信徒大會臨時會由董事會議決議召開,然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記錄臨時動議記載:「決議:…2.訂於108年12月1日上午
9:30-11:30進行票選董監事。隨後選出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監事。」(參原證八),可知當時僅決議該日選舉,並未決議通過召開信徒大會。
⑶再由被告108年11月21日發給雲林縣政府函內容係提到
108年12月1日係董監事選舉,而非召開信徒大會(原證二十),被告於108年12月3日送交雲林縣政府備查函(原證廿一)、及鈞院登記處調取被告法人變更資料(原證廿二,即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所送資料僅有「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五屆董監事選舉結果報備表」,並無信徒大會之會議紀錄,可知被告108年12月1日僅有選舉董監事並未依章程召開信徒大會,後遭鈞院登記處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法人變更登記,及無法通過雲林縣政府備查(參原證十八、十九)。
⑷依據鈞院向雲林縣政府所調取資料,被告於110年1月7
日將上開「第五屆選舉報備表」偽造竄改封面及文書名稱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四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會議記錄」,雲林縣政府於110年1月12日依據上開會議紀錄准予被告備查(原證廿三),被告110年重新申請法人變更登記之信徒大會紀錄,應與檢送給雲林縣政府上開資料相同。
⑸依據鈞院所調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法人變更登記案卷
,鈞院109年1月3日通知被告補正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及候補董事(原證廿四,即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被告於109年1月14日具狀表示:「緣聲請人因捐助章程訂定時部分未盡周延,現已提出章程修改裁定中,修改後再由董事長推舉,經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補缺額。狀請鈞院准予延長補正時間,俾利聲請人辦理後續事宜,實感法便。」(原證廿五,即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卷第53頁),由該陳報狀可知108年12月1日並未召開信徒大會且未選出候補董事,被告預計修改章程,由董事長推舉候補董事以解決變更法人登記之問題。
⑹被告108年12月3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1203001號函送
交雲林縣政府之選舉報備表第2頁並無候補董事之記載(參原證廿一),可知當時並無宣告候補董監事;第三人廖英美分於108年12月20日第000000000號函及109年3月12日第0000000000號函向雲林縣政府陳情西螺廣福宮關於董事遞補事宜,雲林縣政府分別以108年12月30日府民禮二字第1080128032號及109年3月20日府民禮二字第1090014911號函請西螺廣福宮依捐助章程第15條至第18條規定辦理遞補(原證廿六),可知108年12月3日單純為選舉,且並無候補董監事之宣告,方有第三人廖英美陳情事件。
⑺再者,109年法登字第1號案卷中,曾朝勤於110年1月1
2日函表示:「…廣福宮109年11月25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信徒大會議程四、討論事項案一、提案人:第5屆董事會,案由:本宮於民國108年12月1日舉辦改選第五屆董事、監事業經選出新當選董事17名、候補董事2名邱榮俊、陳端偉,新當選監事5名暨候補監事楊慧稜1名已竣,提請追認案(附件二)。」(原證廿七),可知108年12月1日根本未召開信徒大會,更無110年1月7日陳報給雲林縣政府及鈞院登記處之「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四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會議記錄」。可知被告於110年1月7日陳報雲林縣政府之備查文件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紀錄出現:「候補董事:廖英美、秋榮俊、陳端偉等3人。…候補監事:楊慧稜等1人。」(參原證廿三)(110年再送交鈞院法人登記處之法人變更登記申請之第四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紀錄內容應為相同)確實為假造,該日並未召開信徒大會,否則自無日後追認可言。
⑻末因雲林縣政府及鈞院登記處謹為形式審查,誤信被
告有召開信徒大會而准予備查與法人變更,實際由前後文內容相同,及經歷一年餘之時間經雲林縣政府及鈞院登記處等通知無法補正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無法補正而被駁回,有雲林縣政府及雲林地方法院補正通知函、駁回函(參原證十八、十九),如有召開信徒大會經通知補正時即可補正,何以會逾期被駁回,又何以需要竄改「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五屆董事監事選舉結果報備表」成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可知被告108年12月1日確實並未召開信徒大會以選舉董監事,其選舉違反章程規定應為無效。
⑼召開信徒大會實際應有開會時間、開會地點、信徒代
表登記出席簽到、清查出席人數、會議議程、討論案由、決議內容等,然不僅108年11月12日董監事會臨時動議並未決議召開信徒大會。108年12月1日第五屆董監事選舉票名冊(參原證六),並無信徒大會之簽到名冊。
⑽當日信徒到場後即簽名領票、隨即投票,投完票後就
開票宣布當選,也未清查與會信徒人數、更無後續會議議程、討論案由、決議內容等,有相關信徒在臉書所刊載照片(原證廿九)。可知當日僅於廣福宮廟內進行選舉,人潮來來往往,並無集會、討論、表決之事實,董事開票時僅有宣告郭熟等17人當選董事、林勝雄等5人當選監事,並未宣佈廖英美等3人為候補董事、楊慧稜1人為候補監事,開票後隨即進行董監事會議,有董監事開票、董監事會議錄影及譯文可稽(原證三十)可知被告提出該日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確實為竄改。
⑾除了先前陳報給雲林縣政府之第五屆董監事選舉結果
報備表上記載該日為董監事選舉外,另外當天採訪的新聞均記載該日為董監事選舉,並非召開信徒大會(原證卅一)。
⑿承上廣福宮於108年12月1日改選後欲申請法人變更登
記,於109年1月3日遭雲林地方法院登記處函文退回,並列舉多達八項應補正事項(參原證廿四)。然廣福宮於109年1月14日送交陳報狀請求鈞處准予延長補正時間,理由是:聲請人因捐助章程訂定時部分未盡周延,現已提出章程修改裁定中,俟修改後再由董事長推舉,經董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補缺額(參原證廿五),由此可得原告一開始便知該次改選缺少董事一名,且無選任候補董事,欲以修改章程之方式由董事長推舉並經董監事會決議,來填補缺額,然修改章程部分亦遭鈞院於109年2月11日以109年度法字第2號裁定書裁定聲請駁回(原證卅二)。關於法人變更登記案,於109年3月24日鈞處再度函文要求儘速補件,廣福宮依舊無法補正(原證卅三),直至109年4月8日遭雲林地方法院登記處處分書,處分聲請駁回(參原證十八)。
以上可證被告確實未召開信徒大會、無選任候補董事之事實,才會不斷以其他理由推諉,無法於期限內補正登記處所列舉應補正要件,直至遭駁回。
⒊108年12月1日董事選舉違反系爭章程第18、21條未經董
事會審查通過候選人資格且登記前未繳納貢獻金等而無效:
⑴系爭章程第18條規定:「董事之選舉採用候選制,以無
記名單記法之方式行之。並以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候選人須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宮登記,經董事會審查通過方為候選人。」,雖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案一、決議「1:訂於11月22日、23日、24日共3天公告登記參選。」(參原證八)除公告登記者,依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審查,但遍查雲林縣政府所陳關於廣福宮送府備查資料中,也未見選舉前曾召開董事會針對候選人為審查,遑論審查通過,逕於108年12月1日為董監事選舉,其選舉之方式與程序顯然違反章程上開規定得撤銷。
⑵再按系爭章程第21條規定:「參加本宮董事候選登記之
信徒應繳納貢獻金新台幣壹萬元整,才有資格參選,若未能當選為董事者,不得要求退回貢獻金。」(參原證七),惟被告並未舉證登記時參選候選人鈞已繳納1萬元之貢獻金,遍查雲林縣政府所陳關於廣福宮送府備查資料中也未見選舉前各候選人繳納貢獻金之資料,其選舉顯然違背章程第21條之規定而無效。
㈤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⒈被告主張未獲法院確認原告陳柏文等新增信徒具有信徒身分前,其等未具備信徒資格等,並無理由:
⑴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決議後,被告為新增信徒之公告
,再由有意願者填寫申請表,經由被告內部審查是否符合章程規定,經107年11月1日董監事會議同意通過新增信徒,108年2月25日被告將上開決議會議記錄連同新增信徒名冊及除名名冊、信徒願任代表書同意書報請雲林縣政府備查,雲林縣政府108年3月18日核發准予備查公文,後被告職員通知新增信徒繳交新台幣(下同)1萬元,原告陳柏文等新增信徒均於108年3月底繳納入會費,被告於108年4月2日補正雲林縣政府要求其補正之信徒名單中有缺漏部分原告陳柏文等新增信徒業經雲林縣政府於108年5月1日准予備查,被告職員蕭淑娟並不否認上開信徒補正資料係其所寫,有蕭淑娟補正信徒資料名單及他案筆錄可稽,及被告不否認有收到雲林縣政府准予補正函,有他案被告所提出之準備理由狀可稽。雲林縣政府以准予信徒名單備查,被告也通知繳納費用而收受,原告陳柏文等已生信徒資格,無待法院確認而生,反倒是被告主張原告陳柏文等新增信徒資格不存在應透過法院確認不存在,鈞院他案業已駁回被告之訴,可知原告陳柏文等新增信徒資格目前仍存在。
⑵另被告董監事為影響判決結果,竟聯合出具聲明向雲
林縣政府施壓,致雲林縣政府108年11月1日當日收到該聲明即作出撤銷備查之公文,此公文非但與先前回覆給信徒陳天星之函文內容大相逕庭,也受到監察院之糾舉。查原告陳柏文等新增信徒如前述已生信徒資格,如認為信徒資格有爭議理應由法院確認,而非雲林縣政府有實質審查權,雲林縣政府受到被告誤導及壓力所為撤銷備查之公文,也不會因此影響原告陳柏文等已生信徒資格之效力。
⒉被告以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決議只是為補足九名信徒並無理由:
⑴查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決議臨時動議:「臨時動議案
由:補足信徒人數說明:…3.信徒繳費期間每年8/1-31,如未在期間繳費董監事會會再9/1日七天內雙掛號再次通知,如未在9/30日前繳交者,自動喪失信徒資格,不得異議。」,可知該次係因被告信徒已經凋零或未按期繳交常年會費,致該信徒雖占有名額而未有實際貢獻,而需清理名額,納入有意願奉獻之信徒,因此才會將連續二年未繳信徒會費之信徒除名之決議放入補足信徒之議案中討論,因此補足信徒名額自應將未繳費而被除名之缺額補足,此為當然之理。
⑵更何況如僅要補足9名信徒,為何被告職員製作且陳報
給雲林縣政府備查之信徒名單中會有26名新增信徒,且准予備查後被告職員也通知此26名新增信徒繳費並收受,可知被告現今說法僅為臨訟所言,不足採信。⒊被告主張107年11月23日將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會議紀
錄送雲林縣政府備查,爾後所送新增信徒為偽造等並不可採:
⑴被告主張107年11月23日已將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會
議紀錄送備查,故後續陳柏文協助送新增信徒名單等為偽造等,但未見信徒大會會議紀錄,且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案(即前案)向雲林縣政府所調之資料經函覆也未見被告所主張107年11月23日送備查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再者如並未有被除名及新增信徒名單,為何107年11月23日不將107年11月1日之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併送備查,而要等到108年2月25日再送備查。
⑵另針對被告指稱原告陳柏文偽造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等
,業經雲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參準備理由一之原證九),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台南分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原證二八),及準備理由一狀之原證十一至十四等相關事證,可知被告主張陳柏文偽造信徒會議紀錄係為無稽。
⒋針對被告對107年11月1日董監事臨時聯席會之備註回應:
⑴原告否認被告對107年11月1日董監事臨時聯席會之備註之陳述。
⑵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決議後,被告為新增信徒之公告
,再由有意願者填寫申請表,經由被告內部審查符合章程規定後,經107年11月1日董監事會議同意通過新增信徒,並通知信徒填寫願任同意書,108年2月25日被告將上開決議會議記錄連同新增信徒名冊及除名名冊、願任信徒代表同意書報請雲林縣政府備查,雲林縣政府108年3月18日核發准予備查公文,後被告職員通知新增信徒繳交1萬元,新增信徒均於108年3月底繳納入會費(即前案原審卷一第395頁、原審卷二第103頁至第113頁),被告於108年4月2日補正雲林縣政府發函告知應補正信徒名單中有缺漏部分(參原證十二,即前案原審卷二第51頁),後被告依函補正後新增信徒資料後,關於新增信徒名冊經雲林縣政府於108年5月1日准予備查(參原證十三,即前案原審卷二第52頁),前案證人蕭淑娟並不否認上開信徒補正資料係其所寫,被告於前案也不否認有收到雲林縣政府准予補正函。由此流程可證當時確實決議除名信徒、新增信徒並經雲林縣政府備查。
⒌針對被告對於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會議備註說明表示意見:
⑴參原證八之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
會議會議紀錄四、臨時動議,其上僅記載:「2.訂於108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進行票選董監事,隨後選出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監事。」,可知當日被告僅決議要選舉,並未決議要召開信徒大會。
⑵爾後被告向雲林縣政府所為之報備也是告知要選舉而
非召開信徒大會(參原證二十),可知108年12月1日確實未召開信徒大會,以致被告遲遲無法補正該日之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後竟偽造選舉結果報備表為信徒大會會議紀錄才通過法人登記。
⒍被告針對108年11月22日至24日資料備註之回應:
感謝狀並未有林勝雄之審核,且感謝狀並未送雲林縣政府備查,是以無法確認感謝狀確實為選舉前收受貢獻金而開立。
⒎針對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會議紀錄係被告竄改先前之選舉報備表:
⑴依據鈞院向雲林縣政府所調取資料,被告於110年1月7
日將上開「第五屆選舉報備表」偽造竄改封面及文書名稱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四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會議記錄」,雲林縣政府於110年1月12日依據上開會議紀錄准予被告備查(原證廿三),被告110年重新申請法人變更登記之信徒大會紀錄,應與檢送給雲林縣政府上開資料相同。
⑵依據鈞院所調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法人變更登記案卷
,鈞院109年1月3日通知被告補正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及候補董事(參原證廿四,即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第49-50頁),被告於109年1月14日具狀表示:「緣聲請人因捐助章程訂定時部分未盡周延,現已提出章程修改裁定中,修改後再由董事長推舉,經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補缺額。狀請鈞院准予延長補正時間,俾利聲請人辦理後續事宜,實感法便。」(參原證廿五,即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第53頁),由該陳報狀可知108年12月1日並未召開信徒大會且未選出候補董事,被告預計修改章程,由董事長推舉候補董事以解決變更法人登記之問題。
⑶被告108年12月3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1203001號函送
交雲林縣政府之選舉報備表第2頁並無候補董事之記載(參原證廿一),可知當時並無宣告候補董監事;第三人廖英美分於108年12月20日第000000000號函及109年3月12日第0000000000號函向雲林縣政府陳情西螺廣福宮關於董事遞補事宜,雲林縣政府分別以108年12月30日府民禮二字第1080128032號及109年3月20日府民禮二字第1090014911號函請西螺廣福宮依捐助章程第15條至第18條規定辦理遞補(參原證廿六),可知108年12月1日單純為選舉,且並無候補董監事之宣告,方有第三人廖英美陳情事件。
⑷再者,鈞院109年法登字第1號案卷中,曾朝勤於110年
1月12日函表示:「…廣福宮109年11月25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信徒大會議程四、討論事項案一、提案人:第5屆董事會,案由:本宮於民國108年12月1日舉辦改選第五屆董事、監事業經選出新當選董事17名、候補董事2名邱榮俊、陳端偉,新當選監事5名暨候補監事楊慧稜1名已竣,提請追認案(附件二)。」(參原證廿七),可知108年12月1日根本未召開信徒大會,更無110年1月7日陳報給雲林縣政府及鈞院登記處之「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四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會議記錄」。可知被告於110年1月7日陳報雲林縣政府之備查文件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紀錄出現:「候補董事:
廖英美、秋榮俊、陳端偉等3人。…候補監事:楊慧稜等1人。」(參原證廿三)(110年再送交鈞院法人登記處之法人變更登記申請之第四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紀錄內容應為相同)確實為假造,該日並未召開信徒大會,否則自無日後追認可言。
⑸末因雲林縣政府及鈞院登記處謹為形式審查,誤信被
告有召開信徒大會而准予備查與法人變更,但實際比對被告先後所陳之選舉報備表與信徒會議紀錄由前後文內容大致相同(但仍有候補董監事不同,可知被告僅是竄改選舉報備表),及經歷一年餘之時間經雲林縣政府及鈞院登記處等通知無法補正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無法補正而被駁回,有雲林縣政府及雲林地方法院補正通知函、駁回函(參原證十八、十九)等情,可知如有召開信徒大會經通知補正時即可補正,何以會逾期被駁回,又何以需要竄改「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五屆董事監事選舉結果報備表」成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可知被告108年12月1日確實並未召開信徒大會以選舉董監事,其選舉違反章程規定應為無效。
⒏被告主張108年12月1日選出之董監事之資格業經被告之董監事審查完畢並非事實:
⑴被告主張108年11月24日當時有17名董監事在場,審查
後由當時法定代理人林勝雄代表簽名,然如當日有108年11月24日當時有17名董監事在場審核,應有簽到表或會議記錄,被告應提出,但為何未見任何簽到表或會議記錄,被告所提出被證14為107年11月1日之會議紀錄之簽到表,企圖混亂視聽,被告應提出108年11月24日之董監事審查之會議紀錄以佐證,而非空言主張。
⑵另章程規定成為信徒應年滿25歲,具備國中以上學歷,
且崇敬聖母信念、熱心公益等等,故參加董監事選舉之董監事候選人自應提出年齡、學歷、如何崇敬聖母、熱心公益之描述等,然被告所提出之被證九相關資料中,僅有編號3、4、15等登記人記載有學歷,其他人均未記載學歷,登記人對於如何「崇敬聖母、熱心公益」之描述更是付之闕如,章程所規定之上開基本資料均未記載,董事會如何能說其已審查完畢,既無上開資料,更無被告所應讓信徒大會憑斷選出可言,更何況不論是被告所提出108年12月1日之選舉結果報備表或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均未見對於上開選舉資格揭示或讓信徒得以憑斷等相關記載,故被告稱董監事之資格應讓信徒大會憑斷選出,並非事實且不合章程之規定。
㈥並聲明:
⒈確認被告廣福宮於108年10月6日第四屆第五次之信徒大會決議為無效或得撤銷。
⒉確認被告廣福宮於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之選舉為無效或得撤銷。
⒊確認被告廣福宮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
時會議臨時動議關於案由一第五屆董監事改選期日等之決議為無效。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廣福宮捐助章程自100年4月1日修訂後,迄今均未曾變更修改。
⒈該章程第8條規定:「新加入信徒資格之認定,應具下列
兩款全部。一、對本宮有實績捐助、貢獻願為信徒,經本宮董事會同意並合法手續者。二、年齡須足二十五歲以上並具有崇敬聖母信念者。」。
⒉第9條:新加入信徒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名額,補足為限。
⒊第12條:本宮信徒名額以一七0名為限。
⒋第13條:信徒無故未出席信徒大會連續二次予以除名。
⒌第14條:凡要參加遞補新信徒登記前應繳納貢獻金新台
幣壹萬元整,才有資格參加信徒遞補,若超額經抽籤而未入信徒者,不得要求退回原貢獻金。
⒍是原告及訴外人詹明璟等是否為廣福宮之信徒,悉依是否符合前揭捐助章程之規定而定之。
㈡而被告廣福宮於107年8月5日召開第四屆第四次信徒大會議程,並於該次大會臨時動議作成:
⒈信徒核准編制170 人,現有161 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
優秀人士。9/1-9/30公開申請登記,10/15 審查公佈,錄取者10/31 前繳交入會費10,000元。
⒉先公告登記,再送董事會審查有熱衷服務本宮之事蹟者
如通過董監事審查後人數超過,以博杯決定錄取者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
⒊信徒繳費期間每年8/1-8/31,如未在期間繳費董監事會
會在9/1日七天內雙掛號再次通知,如未在9/30日前繳交者,自動喪失信徒代表資格,不得異議。」之決議。
嗣並以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107年7月18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70718001號函通知該宮縣府登記有案信徒:「……3.依據本宮捐助章程第14條之1 :『本宮登記有案之信徒自100年度起,每年應繳納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正。』」。
⒋107年度信徒常年會費,繳納日期:即日起至107年8月31
日止,逾期放棄論,敬請踴躍繳納,以免權益損失。」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廣福宮第四屆第四次信徒大會議程紀錄、107年7月18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70718001號函附卷可考。
㈢然被告廣福宮信徒大會之職權係:⑴聽取董事會工作報告及
監查報告。⑵選舉董事、監事(捐助章程第30條)。董事會之職權:⑴召開信徒大會。⑵本宮財產之管理或取得。⑶收支預算或決算之審核。⑷經費之籌劃。⑸修改章程事項(要經過信徒大會通過追認)…⑽審議信徒資格暨違規懲戒事項(捐助章程第31條)。由前述捐助章程13條之規定,關於信徒無故未出席信徒大會連續二次予以除名。但被告廣福宮107年8月5 日第四屆第四次信徒大會,廣福宮第四屆董事會提案,卻修改信徒代表資格規範,即信徒代表每年必須至廟服務二次,每次須滿八小時,如未符合標準則除去信徒代表資格,不得異議。並決議:待此建議列入本法人捐助章程條文後,再提出討論。益證關於除去信徒資格須以捐助章程定之,在未修訂捐助章程前,逕以信徒大會臨時動議作成自動喪失信徒代表資格決議,已逾捐助章程所定信徒大會之職權。由前開信徒大會決議,被告廣福宮按該第四屆第四次信徒大會臨時動議第3 項之決議事項予以辦理定期催告未繳納被告107年度信徒常年會費之信徒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即放棄被告信徒資格之通知,顯非董事會審議信徒違規懲戒事項,而係除去信徒資格之除名事項。是在未變更捐助章程前,無從以捐助章程未規定之除名事由,以會議決議將信徒資格除名,應甚明確。故原告所主張以未繳年費為信徒除名之事由,已違反捐助章程之規定,不生除名效果,前述除名28人,扣除已死亡當然喪失信徒資格之李連環、廖竹雄、羅麗卿、黃明厚,即24人除名不合法,原有信徒資格者161人扣除4人,新增26人,顯逾捐助章程第12條所定信徒名額170名之上限,自應由符合捐助章程第8條所定資格者,依捐助章程第14條所定凡要參加遞補新信徒登記前應繳納貢獻金壹萬元整,才有資格參加信徒遞補,若超額經抽籤而未入信徒者,不得要求退回原貢獻金。是訴外人詹明璟等人並未符合被告前述捐助章程之規定,自非被告之信徒,應堪認定。
㈣綜上,本件原告所主張107年11月1日有經董監事決議通過
除名28人及新增信徒26人,被告將新增信徒排除在外未通知其等人參加108年10月6日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該大會召集程序違法及章程違背法令及章程決議無效,顯屬無稽。故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臨時動議案由一關於第五屆董監事選舉期日等決議及上開被告廣福宮108年10月6日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暨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選舉,一切皆合法。
㈤原告主張108年12月1日董監事選舉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
及章程無效,退萬步言選舉程序違反章程得撤銷,與事實不符:
⒈按108年11月12日係召開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依章程第35條規定,董事會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⒉而原證8,108年11月12日開之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
會臨時動議係在討論第五屆董事改選日期,並非在選任及解任董事。故並無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之適用。⒊況上開108年11月12日之臨時董監事會議亦有通知各董監
事,且章程並未規定召開臨時董監事會應於10日前通知,通知方式亦未規定用何方式,用LINE通知也是原告林煜喆當總幹事時改的。
⒋上開108年11月12日決議訂於108年11月22、23、24日3天
公告登記參選,嗣後被告有公告,且亦將公告用掛號寄給每位信徒(詳被證四:被告108年11月19日函及公告及掛號回執)非如原告所講的公告。原告林煜喆本身亦有收到公告,怎講沒公告?⒌另經公告者,有經審查,即要年滿25歲及繳納一萬元貢獻金。
⒍上開當選之董事,已經雲林縣政府備查,且已向雲林地
方法院辦理董事變更登記(詳被證五:雲林縣政府函及向地方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之收據)。
⒎又依財團法人法第75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
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不適用財團法人法。
⒏綜上,原告起訴108年10月6日信徒大會有無通知信徒已
如前狀答辯,程序一切合法。108年11月12日召開之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臨時動議關於決定董監事改選日期亦無無效之情事。而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對於第五屆之董監事選舉一切亦屬合法。
㈥被告第五屆之董監事名冊已報請鈞院登記處變更登記,且
鈞院已准以變更登記,被告已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詳被證七:新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鈞院登記處上開之案號為110證他字第9號,第五屆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及理監事姓名、住址如法人登記書所載,任期自108年12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故本件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對於第五屆之董監事選舉一切皆屬合法。
⒈為兩造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臚列本件案件時
序表及就原告準備理由(三)狀答辯如下:編號 日期 內容 備註 1 107年8月5日 第四屆第四次信徒大會 1.107年11月23日廣福宮已將上開信徒大會會議記錄報雲林縣政府備查(詳被證八:廣福宮函)。 2.但陳柏文又於108年2月25日偽造廣福宮之公文,再次夾帶107年8月5日之第四屆第四次信徒大會紀錄及夾帶偽造之除名及新信徒名冊,報給雲林縣政府(詳被證八之(一):偽造之廣福宮函)。 2 107年11月1日 第四屆第16次董監事臨時聯席會 1.這個107年11月1日第四屆第16次董監事臨時聯席會決議沒有決定除名的人數(詳被證二:曾朝勤於109年度交查字第448號109年6月10日筆錄),故原證三所附除名信徒28人名冊(鈞院卷㈠第26頁)及新任信徒26人(鈞院卷㈠第27頁)皆屬偽造,故陳柏文送縣政府核備之B紀錄確有經變造或偽造 (交付審判案件並未認定B紀錄未經變造或偽造) 。 2.廣福宮其他董事簽名之聲明書,聲明本件會議案二,無作成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決議(詳被證十五第四屆董監事聲明事項及雲林縣政府函)。 3.按107年11月1日之前沒有進行信徒資格審查,新信徒係在108年3月27日至4月3日繳納信徒費用一萬元(鈞院卷㈠第265頁~283頁),陳柏文等人所謂新信徒未於107年10月31日前繳交。故於107年11月1日前根本沒資格參加信徒遞補。 4.台南高分院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已認定陳柏文所主張未繳年費為除名事由,違反捐助章程規定,不生除名效果,該案原告等人所主張之人,並非廣福宮之新信徒(詳被證一:台南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29號判決)。 5.另此次會議是否合法及新任信徒名單、除名名單,並非在刑事交付審判案件判斷有無偽造文書範疇(因新任信徒名單、除名名單,於提起告訴時,被告不知有此名單,故未及提出告訴),故刑事案件認定陳柏文偽造文書不起訴,不表示107年11月1日會議即有如前所述,有決議通過除名28人及新任26人信徒。 3 108年9月11日 第四屆第19次董監事臨時會議 決議第五屆董監事選舉暫停(詳被證13)。 108年10月6日 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 與董監事選舉無關。 4 108年11月12日 (原證八) 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決定董監事改選日期 1.108年11月19日有公告,並將公告寄給所有信徒。(因章程第30條第2項規定,信徒大會職權為選舉董監事),故該會議係決定召開臨時信徒大會改選董監事之日期。 2.被告有以108年11月21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1121001號函雲林縣政府,報備108年12月1日要選舉董監事(詳原證二十)。 5 108年11月22日~11月24日 董監事參選人有繳納1萬元之貢獻金,主任委員林勝雄亦有審核 詳被證九:感謝狀收據及董監事參選登記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林勝雄審核簽名,非如原告所言未繳納貢獻金及審核。(按往年報縣政府時不必檢附貢獻金收據),原告認收據未檢附給縣政府,即推論參選之董監事未繳納貢獻金,顯不可採。 6 108年12月1日 第五屆臨時信徒大會 (原告起訴狀亦載:於108年12月1日舉行信徒大會) 1.信徒到場領選票、選舉主席、推舉選務人員。 2.選舉第五屆董監事。 3.公布選舉結果。 4.故此次所召開的是第四屆臨時信徒大會(詳原證二十三:第四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會議記錄)。 5.但原證二十三並非如原告所述竄改名稱,此係第一次108年12月31日被告聲請變更董監事登記時,鈞院登記處認為信徒大會會議記錄格式不對,要求補正(因被告依往例皆寫成董監事選舉彙報表(另詳被證十二),事實上該份紀錄實為信徒大會選舉董監事之會議紀錄)。故被告係依登記處要求補正符合格式之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名稱而已(詳原證二十三)。如前所述,原告亦認為108年12月1日是舉行信徒大會,進行董監事選舉(詳鈞院卷第12頁)。原告110年4月16日準備理由三狀第3頁卻又謂108年12月1日未召開信徒大會,顯自相矛盾。 6.108年12月1日選舉時,即有選出候 補董、監事(詳被證十:108年12月1 日信徒大會選舉結果候選人得票 數),非如原告準備理由三狀所言 被告會議紀錄有「候補董事:廖英 美、邱榮俊、陳端偉等3人,候補 監事:楊慧稜等1人」係造假。係因 鈞院登記處於被告第一次聲請時所 附之選舉結果彙報表未列候補董、 監事,以為被告未選任候補董、監 事,嗣雲林縣政府109年11月6日依 鈞院登記處函要被告信徒大會紀錄 應載明候補董、監事,故被告才依1 08年12月1日選舉結果補正候補董事 為:廖英美、邱榮俊、陳端偉,候補 監事:楊慧稜。 7 110年2月9日 110年法登他字第9號卷雲林地院登記處發給被告法人登記書 新任董監事任期108年12月1日~112年11月30日(詳被證七)。
⒉故被告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對於第五屆董監事選舉一切皆屬合法,原告之訴無理由。
⒊原告所提之原證25,謂「現已提出章程修改裁定中,修
改後再由董事長推舉,經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補缺額」:
⑴但被告並未修改章程,依100年之章程規定候補董事三人,本即係得票數17名後之第18~20名。
⑵且依第16條規定:候選人…視為當選無效,由候補遞補之。
⒋關於原告所附原證26雲林縣政府108年12月30日之函文:
⑴雲林縣政府上開函文係載:「捐助章程第15條規定董事
人數及候補董事人數及第16條規定:董事當選人若無就職宣誓者,視為當選無效,由候補遞補之。」上開函並非載廖英美非候補董事。
⑵因曾朝勤於108年12月1日未宣誓就職,故由候補董事
廖英美遞補,隨之被告有請廖英美一起來選董、監事制服之尺寸。故非如原告準備理由三狀所謂並無候補董、監事之宣告,方有第三人廖英美陳情。廖英美係陳情其為遞補之董事,希望被告補正,但被告有在進行補正程序。且如前所述,早已請廖英美挑選董、監事制服尺寸,併此敘明。
⑶若廖美英非候補之董事,於曾朝勤未宣誓就職後,如
何遞補為正式之董事?故非如原告所述,無選候補董、監事。
㈦110年4月30日開庭時係原告訴訟代理人稱:其願意提供108
年12月1日信徒大會選舉第五屆董監事之錄影,故鈞院當日諭知:「請原告提出錄影光碟,並作成譯文(光碟及譯文繕本請逕送對造),被告收到後再書狀表示意見。」、「請原告盡速提出錄影光碟及譯文。」但,⒈原告110年6月23日所提出108年12月1日選舉董監事之光
碟並無提出全部之過程。按當日有:選舉主席、推舉選務人員、推舉身分證核對人發票人:推舉唱票人、記票人及監票人,並詢問在場信徒有無異議,且說明投票沒過半數選舉無效。
⒉選前驗票:108年12月1日上午9點由第四屆常務監事:詹
捷凱、鍾登財、周國豐、李明勇等4名點驗董監事選舉票143票,點驗監事選舉票143票等二項無訛,選舉才開始。(詳鈞院卷㈠第52頁至第61頁)選舉結果報備書-即會議記錄)。
⒊故原告所提錄影畫面僅從開票開始,未全部提出。
⒋當日廟方並未錄影,係志工廖明清主動來廟方拍照及重
點式之錄影(詳被證十一:108年12月1日錄影光碟及相片),但因廖明清事後才來,另原告所提原證二十九廖明清Facebook相片下方註記係原告自行加註,其中標註「現場並有工作人員錄影」,該人(志工)並非在錄影,係手持麥克風。
㈧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主要目的係要由信徒選舉董、監事
,因章程第16條、第24條規定董監事係由信徒大會選出。故被告於108年11月19日對信徒發通知,108年11月21日發函雲林縣政府,於108年12月1日假廣福宮一樓簡報室召開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五屆董監事選舉,請派員蒞臨指導,並無何違法之處:
⒈原告起訴時亦主張108年12月1日召開信徒大會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
⑴鈞院卷㈠第12頁原告起訴狀亦載:「於108年12月1日舉行信徒大會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
⑵鈞院卷㈠第15頁起訴狀亦載:如100年「財團法人台灣
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捐助章程第三十條:「信徒大會之職權如左:一、聽取董事會工作報告及監查報告。
二、選舉董事、監事。」,依據上開章程,信徒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權利。【信徒是否參與信徒大會為選舉或被選舉影響信徒權益甚大】」「查被告廣福宮將新增信徒排除在外,於108年11月19日對其他的信徒發出通知:「本宮訂於108年12月1日農曆11月6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假西螺廣福宮一樓簡報室舉辦本財團法人第五屆董事、監事選舉,敬請踴躍參加出席投票。」有函及公告可稽(原證七)【於108年11月21日發函告知縣政府(詳原證二十:被告108年11月21日函)】。後被告廣福宮於108年12月1日召開信徒大會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
⑶故原告起訴時原亦主張108年12月1日係召開信徒大會
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無誤。惟原告突於110年4月30日準備理由四狀才主張「第五屆董監事非由信徒大會之信徒所選出,108年12月1日未召開信徒大會」,顯不可採。且與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其為新信徒,有參與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為選舉或被選舉權益,被告未通知伊參加108年12月1日召開之信徒大會以行使選舉權」,前後矛盾。
㈨關於108年12月1日選舉結果之紀錄並無偽造之情形,詳被告110年4月23日準備書狀所述:
⒈108年12月1日被告召開第四屆臨時信徒大會選舉第五屆董監事:
⑴當日有選舉主席、推舉選務人員、信徒到場領選票。
(如前所述,主席亦有作報告及問信徒之意見。)選舉第五屆董監事,並公布選舉結果。故此次所召開的是第四屆臨時信徒大會(詳原證二十三:第四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會議記錄)。
⑵但原證二十三並非如原告所述竄改名稱,此係第一次1
08年12月31日被告聲請變更董監事登記時,鈞院登記處認為信徒大會會議記錄格式不對〔因章程規定董監事係由信徒大會信徒選出,故要有會議記錄之字樣〕,要求補正〔因依往例皆寫董監事選舉彙報表,另詳被證十二:前屆(第三屆)104年6月9日決定第四屆選任董監事日期之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及選後選舉結果報備格式〕,事實上該份紀錄實即為信徒大會選舉董監事之會議紀錄)。故被告係依登記處要求補正符合格式之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名稱而已(詳原證二十三)。
如前所述,原告亦認為108年12月1日是舉行信徒大會,進行董監事選舉(如前詳鈞院卷㈠第12頁、15頁)。原告110年4月16日準備理由三狀第3頁卻又謂108年12月1日未召開信徒大會,顯自相矛盾。
⑶108年12月1日選舉時,即有選出候補董、監事 (詳被
證十一: 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選舉結果候選人得票數相片,當場董監事選票統計表) ,非如原告準備理由三狀所言被告會議紀錄有「候補董事:廖英美、邱榮俊、陳端偉等3人,候補監事:楊慧稜等1人」係造假。係因鈞院登記處於被告第一次聲請時所附之選舉結果彙報表漏列候補董、監事,以為被告未選任候補董、監事,嗣雲林縣政府109年11月6日依鈞院登記處函要被告信徒大會紀錄應載明候補董、監事,故被告才依108年12月1日選舉結果補正補董事為:廖英美、邱榮俊、陳端偉,候補監事:楊慧稜。
⒉110年2月9日雲林地院登記處已核發法人登記書給被告(
110證他字第9號):新任董監事任期108年12月1日~112年11月30日(詳被證七)。
㈩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已為寺廟及財團法人登記,並經雲林縣政府核准登記在案。
㈡被告捐助章程自100 年4 月1 日修訂後,迄今均未曾變更修改。
㈢被告經雲林縣政府核備之信徒人數在本件訴訟前為161人。
㈣被告於107 年8 月5 日召開被告第四屆第四次信徒大會議
程,並於該次大會臨時動議作成:「1.信徒核准編制170人,現有161 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公開申請登記,10/15 審查公佈,錄取者10/31 前繳交入會費10,000元。2.先公告登記,再送董事會審查有熱衷服務本宮之事蹟者如通過董監事審查後人數超過,以博杯決定錄取者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3.信徒繳費期間每年8/1-8/31,如未在期間繳納會費,董監事會在9/1 日七天內雙掛號再次通知,如未在9/30日前繳交者,自動喪失信徒代表資格,不得異議。」之決議,並以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107年07月18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70718001號函通知該宮縣府登記有案信徒:「…3.依據本宮捐助章程第14條之1 :『本宮登記有案之信徒自100 年度起,每年應繳納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正。』4.107 年度信徒常年會費,繳納日期:即日起至107 年8 月31日止,逾期放棄論,敬請踴躍繳納,以免權益損失。」。
㈤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5 號卷㈠第231 頁所附「逾期未繳常
年會費名單(107/10/31) 」其上所載28人於107 年10月31日前均未繳納107 年度信徒常年會費予被告。
㈥被告於107 年11月1 日召開被告第四屆第十六次董監事臨
時聯席會議議程,並作成其:「信徒代表核准編制170 人,現有161 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公開申請登記,清算名額並補足。」之決議(本院卷㈠第23頁)。
㈦被告於108 年2 月25日發函檢送上開董監事臨時會會議記
錄予雲林縣政府(本院卷㈠32頁),雲林縣政府於108 年3月18日回函答覆已予備查(本院卷㈠第33頁)。
㈧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上字第229 號判決書不爭
執事項記載:被告108 年2 月25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0225001號函係原告陳柏文製作。
㈨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上字第229 號判決書不爭
執事項㈦記載:雲林縣政府108 年3 月18日府民禮二字第1082103510號函係被被告陳柏文於108 年3 月18日自行至雲林縣政府處領取。
㈩被告107 年11月1 日第四屆第16次臨時董事聯席會議案由
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之會議進行情形及決議內容及會議記錄有無經偽造為兩造主要爭點之一。
108 年10月6 日被告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議決㈠本宮依據
章程規定尚缺董事一名,候補董事二名,本宮信徒廖忠杉已通過辦理遞補董事缺額,議決㈢本捐助章程增訂或修正。為原告訴請確認無效或撤銷之標的(本院卷㈠第38頁至第39頁)。
108年10月6 日被告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未通知原告所謂之新增信徒開會。
108 年11月12日被告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
議案一說明:「本宮新增26名新進信徒因資格未明延誤第五屆董監事改選,業經當天參與第四屆第十六次董監事聯席臨時會議之董事聲明未做成該項決議案報備雲林縣政府,經雲林縣政府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發文,發文字號…同意撤銷案二26名新增信徒決議備查,因此第五屆董監事改選日期請討論。」(本院卷㈠第93頁至第94頁)決議訂於108 年12月1日上午9 點30分至11點30分進行票選董監事,並作成臺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五屆董事監事選舉結果報備表(本院卷㈠第53頁,其上會議日期108 年11月16日為誤載,正確應為11月12日),上開臨時動議決議此亦為原告訴請確認無效之標的。
被告108 年11月21日發給雲林縣政府函內容係提到108 年12月1日為董監事選舉(本院卷㈢第11頁)。
108 年12月1 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選舉結果廖忠杉
當選董事長,沈定乾當選副董事長,林勝雄當選常務監事,此亦為原告訴請確認無效或撤銷之標的。
108 年12月1 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未通知原告所稱之新增信徒開會,亦未以召開信徒大會之形式為之。
被告於108 年12月3 日送交雲林縣政府之備查函及本院登
記處調取之法人登記資料僅有「臺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五屆董事監事選舉結果報備表」,並無信徒大會之會議資料(本院卷㈢第13頁至第19頁)。
被告於107 年11月1 日召開被告第四屆第十六次董監事臨
時聯席會議議程,並作成其:「信徒代表核准編制170人,現有161 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公開申請登記,清算名額並補足,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決議(本院卷㈠第23頁)。後經被告當時董監事提起否認信徒資格存在之訴訟,經臺南高分院判決:「確認詹明璟、邱豊修、林鈺翔、林諸祺、程崇瀝、陳柏文、林慧賢、林帛澄、林信學、蔡文濱、陳金輝、黃盈賓、李美玲、黃姿琳、廖淑玲、顏元亭、陳天星、陳來香為被告之信徒資格不存在。」目前該案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
108 年12月1 日召開信徒大會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後,
被告聲請本院為法人變更登記,然被告逾期未補正應補正事項,而經本院登記處以109 年度法登他字第1 號法人變更登記事件駁回被告之聲請(本院卷㈡第59頁)。其後雲林縣政府於109 年11月6 日以未經過本院登記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而駁回被告108 年12月1 日董監事選舉之備查(本院卷㈡第61頁至第62頁),嗣後才經被告補正,而由本院登記處以110 年度法登他字第9 號准予變更登記,再經雲林縣政府備查。
四、本件爭點:㈠被告於107 年11月1 日召開被告第四屆第十六次董監事臨
時聯席會議議程,是否有做成:「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決議?若有,所補足之26名信徒之信徒資格是否存在?㈡下列事項是否因被告排除原告所稱之新增信徒26人參與會
議及選舉而無效或得撤銷?⒈108 年10月6 日被告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議決㈠本宮依
據章程規定尚缺董事一名,候補董事二名,本宮信徒廖忠杉已通過辦理遞補董事缺額,議決㈢本捐助章程增訂或修正。
⒉108 年11月12日被告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
動議決議訂於108 年12月1 日上午9 點30分至11點30分進行票選董監事。
⒊108 年12月1 日召開信徒大會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
選舉結果廖忠杉當選董事長,沈定乾當選副董事長,林勝雄當選常務監事。
㈢108 年10月6 日被告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議決㈢本捐助章
程增訂或修正。是否於事前未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1 款、第3 項等規定於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召開董事會決議研擬章程之修改及通過修改,率交由信徒大會決議通過而無效或得撤銷?㈣108 年11月12日被告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
議決議訂於108 年12月1 日上午9 點30分至11點30分進行票選董監事,是否並未議決108 年12月1 日先召開信徒大會?㈤108 年12月1 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未通知原告所稱之
新增信徒開會,亦未以召開信徒大會之形式為之。然實質上是否有進行信徒大會選舉董監事之實?㈥108 年12月1 日被告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選舉結果廖
忠杉當選董事長,沈定乾當選副董事長,林勝雄當選常務監事。此一選舉是否因違反被告捐助章程第34條應由信徒大會選舉董監事,而未召開信徒大會即改選董監事,及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5 款、第3項等規定,未於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召開董事會決議研擬章程之修改及通過修改,且以臨時動議提出而無效或得撤銷?㈦108 年12月1 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選舉結果廖忠杉
當選董事長,沈定乾當選副董事長,林勝雄當選常務監事。是否違反被告捐助章程第18條「候選人須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宮登記,經董事會審查通過方為候選人」之規定,未為公告,且未經董事會審查而無效?是否違反被告捐助章程第21條董事候選人應繳納貢獻金1 萬元之規定而無效或得撤銷?
五、本院之判斷:㈠就被告於107 年11月1 日召開被告第四屆第十六次董監事
臨時聯席會議議程,是否有做成:「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決議?若有,所補足之26名信徒之信徒資格是否存在?及⒈108 年10月6 日被告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議決㈠本宮依據章程規定尚缺董事一名,候補董事二名,本宮信徒廖忠杉已通過辦理遞補董事缺額,議決㈢本捐助章程增訂或修正。⒉108 年11月12日被告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決議訂於108 年12月1 日上午9 點30分至11點30分進行票選董監事。⒊108 年12月1 日召開信徒大會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選舉結果廖忠杉當選董事長,沈定乾當選副董事長,林勝雄當選常務監事等會議決議,是否因被告排除原告所稱之新增信徒26人參與會議及選舉而無效或得撤銷部分:
查,此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字第229號民事判決認定:「㈡上訴人(指本件被告,下同)係財團法人設有捐助章程,該捐助章程自100年4月1日修訂後,迄今均未曾變更修改。而民法第62條前段明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而上訴人之捐助章程第二章組織,第一節信徒大會(第6條至第14條之1)。第6條規定(下略):本宮以信徒組織信徒大會,供為本宮諮議機關(要有建議權)。第7條:在本宮改制前第七屆信徒大會之信徒,經登記有案者為當然信徒。
第8條:新加入信徒資格之認定,應具下列兩款全部。一、對本宮有實績捐助、貢獻願為信徒,經本宮董事會同意並合法手續者。二、年齡須足二十五歲以上並具有崇敬聖母信念者。第9條:新加入信徒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名額,補足為限。第12條:本宮信徒名額以一七0名為限。第13條:信徒無故未出席信徒大會連續二次予以除名。第14條:凡要參加遞補新信徒登記前應繳納貢獻金新台幣壹萬元整,才有資格參加信徒遞補,若超額經抽籤而未入信徒者,不得要求退回原貢獻金。是被上訴人(指本件原告陳柏文等人,下同)是否為上訴人之信徒,悉依是否符合前揭捐助章程之規定而定之。㈢經查,上訴人於107年8月5日召開上訴人第四屆第四次信徒大會議程,並於該次大會臨時動議作成:『1.信徒核准編制170 人,現有161 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公開申請登記,10/1
5 審查公佈,錄取者10/31 前繳交入會費10,000元。2.先公告登記,再送董事會審查有熱衷服務本宮之事蹟者如通過董監事審查後人數超過,以博杯決定錄取者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3.信徒繳費期間每年8/1-8/31,如未在期間繳費董監事會會在9/1日七天內雙掛號再次通知,如未在9/30日前繳交者,自動喪失信徒代表資格,不得異議。』之決議。嗣上訴人並以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107年7月18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70718001號函通知該宮縣府登記有案信徒:『……3.依據本宮捐助章程第14條之1:本宮登記有案之信徒自100年度起,每年應繳納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正。4.107年度信徒常年會費,繳納日期:即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逾期放棄論,敬請踴躍繳納,以免權益損失。』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第四屆第四次信徒大會議程紀錄、107年7月18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70718001號函附卷可考(見原審卷㈠第373-375頁、第371頁)。證人即上訴人會計蕭淑娟、證人即上訴人兼職人員林惠君、證人即上訴人前總幹事林煜喆分別於原審證稱:上訴人有按臨時動議第3 項之決議事項辦理,我們有在9月1 日七天內以雙掛號再次通知,雖然臨時動議決議說要在9月1 日七天內通知,但上訴人並非全部在9月1日通知,通知時間有的有延後的情況、臨時動議第3項之決議事項有以雙掛號通知,本來通知繳納日期是在107年8月31日,但是我們寄出的日期超過107年8月31日,所以總幹事說要多延幾天讓他們繳納,因為我們太晚寄出、上訴人有以雙掛號通知未繳交常年會費之信徒如未繳交即喪失資格之情,這是伊要求的,就是口頭上講一個月,雙掛號一個月來要求信徒繳納等語。然上訴人信徒大會之職權係:
⑴聽取董事會工作報告及監查報告。⑵選舉董事、監事(捐助章程第30條)。董事會之職權:⑴召開信徒大會。⑵本宮財產之管理或取得。⑶收支預算或決算之審核。⑷經費之籌劃。⑸修改章程事項(要經過信徒大會通過追認)…⑽審議信徒資格暨違規懲戒事項(捐助章程第31條)。由前述捐助章程13條之規定,關於信徒無故未出席信徒大會連續二次予以除名。而上訴人107年8月5 日上訴人第四屆第四次信徒大會,上訴人第四屆董事會提案,擬修改信徒代表資格規範,即信徒代表每年必須至廟服務二次,每次須滿八小時,如未符合標準則除去信徒代表資格,不得異議。而決議:待此建議列入本法人捐助章程條文後,再提出討論(見原審卷㈠第245頁)。益證關於除去信徒資格須以捐助章程定之,在未修訂捐助章程前,逕以信徒大會臨時動議作成自動喪失信徒代表資格決議,已逾捐助章程所定信徒大會之職權。雖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董事會有違規懲戒權云云。但由前述信徒大會決議,上訴人按該第四屆第四次信徒大會臨時動議第3 項之決議事項予以辦理定期催告未繳納上訴人107年度信徒常年會費之信徒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即放棄上訴人信徒資格之通知,顯非董事會審議信徒違規懲戒事項,而係除去信徒資格之除名事項。是在未變更捐助章程前,無從以捐助章程未規定之除名事由,以會議決議將信徒資格除名,應甚明確。㈣又觀之107.11.1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議程紀錄其中案二,不論是系爭上訴人版會議記錄或被上訴人陳柏文送縣政府備查之系爭縣府原存查版會議記錄(見原審卷㈠第25頁),之案由均係【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說明欄同有『信徒核准編制170人,現有161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但系爭上訴人版會議記錄則「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之後係記載『9/1-9/30公開申請登記,到目前登記者超過要補足人數,因此需以博杯決定錄取者。決議:清算名額並補足』。
而被上訴人陳柏文系爭縣府原存查版會議記錄『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之後係記載『9/1-9/30公開申請登記,清算名額並補足,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決議通過』。上訴人並不否認卷附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 1
08 年2 月25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0225001號函所檢送:(1)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四屆第十六次董監事臨時聯席議程紀錄其上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大小章、林勝雄之簽名及印文、(2)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 /10/31)—取消會員資格—共28人其上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大小章、(3)本次新任信徒代表名單(108 )共26人其上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大小章、(4)縣定古蹟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四屆信徒名冊108.01.04 製表其上大小章為真正等情。而被上訴人所主張系爭縣府原存查版會議記錄『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及逾期清算名額並補足,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決議通過』縱使真正,依前所述,以未繳年費為信徒除名之事由,已違反捐助章程之規定,不生除名效果,前述除名28人,扣除已死亡當然喪失信徒資格之李連環、廖竹雄、羅麗卿、黃明厚,即24人除名不合法,原有信徒資格者161人扣除4人,新增26人,顯逾捐助章程第12條所定信徒名額之上限,自應由符合捐助章程第8條所定資格者,依捐助章程第14條所定凡要參加遞補新信徒登記前應繳納貢獻金新台幣壹萬元整,才有資格參加信徒遞補,若超額經抽籤而未入信徒者,不得要求退回原貢獻金。是被上訴人等人並未符合上訴人前述捐助章程之規定,自非上訴人之信徒,應堪認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本院審酌本事件兩造之辯論及所提之證據,所得之心證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字第229號民事判決之理由相同,因此被告主張原告陳柏文等人非被告之信徒,已堪認定,故108 年10月6 日被告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議決㈠本宮依據章程規定尚缺董事一名,候補董事二名,本宮信徒廖忠杉已通過辦理遞補董事缺額,議決㈢本捐助章程增訂或修正;108 年11月12日被告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決議訂於108 年12月
1 日上午9 點30分至11點30分進行票選董監事;108 年12月1 日召開信徒大會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選舉結果廖忠杉當選董事長,沈定乾當選副董事長,林勝雄當選常務監事等會議決議,均未因被告排除原告所稱之新增信徒26人參與會議及選舉而無效或得撤銷。㈡108 年10月6 日被告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議決㈢本捐助章
程增訂或修正。是否於事前未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1 款、第3 項等規定於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召開董事會決議研擬章程之修改及通過修改,率交由信徒大會決議通過而無效或得撤銷:查,財團法人法業經總統於107年8月1日制定公布,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該法第75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而迄今宗教團體法制定完成,故被告組織運作並不受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之規範,故108 年10月6 日被告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議決㈢本捐助章程增訂或修正。即便事前未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1 款、第3 項等規定於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召開董事會決議研擬章程之修改及通過修改,即率交由信徒大會決議通過,亦非屬無效或得撤銷。
㈢108 年11月12日被告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
議決議訂於108 年12月1 日上午9 點30分至11點30分進行票選董監事,是否並未議決108 年12月1 日先召開信徒大會:
查,依被告之捐助章程第30條選舉董監事為信徒大會之職權,依章程第34條信徒大會臨時會由董事會議決議召開,然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記錄臨時動議記載:「決議:…2.訂於108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進行票選董監事。隨後選出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監事。」(參原證八),可知當時僅決議該日選舉,並未決議通過召開信徒大會。又雖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案一、決議「1:訂於11月22日、23日、24日共3天公告登記參選。」(參原證八),但查並未見被告有經選舉董監事一事公告,此為有利於被告之事項,應由被告舉證證明確實有公告。然被告108年11月21日發給雲林縣政府函內容僅提及108年12月1日為董監事選舉,而非召開信徒大會(參原證二十),被告於108年12月3日送交雲林縣政府備查函(參原證廿一),及本院向本院登記處調取被告法人變更資料(參原證廿二,即109年度法登他字第1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所送資料僅有「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五屆董事監事選舉結果報備表」,並無信徒大會之會議紀錄,故可知108年11月12日被告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議並未決議於108年12月1日召開信徒大會應無疑問。
㈣108年12月1日被告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是否因違反被
告捐助章程第34條應由信徒大會選舉董監事,而未召開信徒大會即改選董監事?及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3項等規定,未於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召開董事會決議研擬章程之修改及通過修改,且以臨時動議提出而無效。查:
⒈召開信徒大會實際應有開會時間、開會地點、信徒代表
登記出席簽到、清查出席人數、會議議程、討論案由、決議內容等,然不僅被告108年11月12日之董監事會臨時動議並未決議召開信徒大會,並無信徒大會之簽到名冊。108年12月1日第五屆董監事選舉票名冊(參原證六)。當日信徒到場後即簽名領票、隨即投票,投完票後就開票宣布當選,也未清查與會信徒人數、更無後續會議議程、討論案由、決議內容等,且被告於本件審理時亦不否認確實並無召開信徒大會之形式。可知當日僅於廣福宮廟內進行選舉,人潮來來往往,並無集會、討論、表決之事實,董事開票時僅有宣告郭熟等17人當選董事、林勝雄等5人當選監事,開票後隨即進行董監事會議,有董監事開票、董監事會議錄影及譯文可稽(參原證三十),可知被告提出該日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確實為虛偽。
⒉又被告於108年12月1日改選後欲申請法人變更登記,於1
09年1月3日遭本法院登記處函文退回,並列舉多達八項應補正事項(參原證廿四)。然被告廣福宮於109年1月14日送交陳報狀請求本院登記處准予延長補正時間,理由是:聲請人因捐助章程訂定時部分未盡周延,現已提出章程修改裁定中,俟修改後再由董事長推舉,經董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補缺額(參原證廿五),由此可得被告廣福宮一開始便知該次改選缺少董事一名,且無選任候補董事,欲以修改章程之方式由董事長推舉並經董監事會決議,來填補缺額,然修改章程部分亦遭本院於109年2月11日以109年度法字第2號裁定書裁定聲請駁回(參原證卅二)。關於法人變更登記案,於109年3月24日本院登記處再度函文被告要求盡速補件,被告依舊無法補正(參原證卅三),直至109年4月8日遭本院登記處處分書,處分聲請駁回(參原證十八),後接續雲林縣政府有發函表示改選不予備查(參附件時序表第2頁)。以上亦可證被告確實未召開信徒大會、無選任候補董事之事實,才無法於本院登記處所訂期限內補正所應補正要件,直至遭駁回。
⒊綜上可知108年12月1日並未召開信徒大會,以致雲林縣
政府及本院登記處要求其補正信徒大會會議資料均無法補正,如確實有召開信徒大會豈有可能均無法補正,被駁回後一年多後才提交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再申請變更登記及請求備查,就此被告辯稱先利用召開信徒大會之時進而舉行選舉,後再承認確實無以信徒大會之形式為選舉,顯然被告形式上未依捐助章程之規定召開信徒大會後進行董監事選舉。
⒋被告雖辯稱108 年12月1 日雖未以召開信徒大會之形式
為之。然實質上當日集會的目的就是要選舉董監事,故由信徒領票投票選舉董監事之實質行為,當日當然是有進行信徒大會選舉董監事之實云云。然查:
⑴召開信徒大會的實質內容,是藉由信徒共同時間聚集
一處,共同表達關於會議相關議題之意見,進而形成共識決。故關於利用信徒會議選舉一事,並不單純由信徒領票、投票,信徒仍有權利表達對於議程是否合乎章程?了解選舉相關資訊,如對於選舉是否符合章程所訂之程序、實質條件等提出質疑、意見,再進一步形成共識決,如僅讓信徒陸續領票、投票等動作,顯然剝奪了信徒在會議中可以聽取意見、表達意見並形成共識之權利。
⑵該次選舉雖有信徒陸續到場領票、投票,但因為沒有
開會的形式,信徒到來的時間未固定,信徒投完票去留也不固定,因此無法形成共同集會,以讓信徒聽取會議報告及表達意見、甚或產生決議之機會,例如:如有召開信徒大會,信徒可以對於召開程序是否合乎章程提出意見或質疑,然因未召開信徒大會,則信徒無法對於108年11月12日董事會未決議應召開信徒大會提出意見與質疑;如有信徒大會,信徒可於共同推選選務人員,然該次選舉選務人員推舉為被告單方自定,而非信徒集體意識所推舉;如因未有信徒大會,則參與投票之信徒亦無法聽取關於該次會議應得到的相關報告與訊息,例如主席清楚讓所有信徒了解該次選舉之目的、選舉的適法性、候選人的公告、登記、資格審查之狀況、選舉結果、候補董事宣告等等,藉此讓信徒可以表達該次選舉意見如是否符合章程規定應為參選之公告、候選人資格審查之狀況與審查是否符合資格等,但因信徒並未同一時間集合在同一處所,因此信徒根本無從了解上述信徒大會應具備之程序與實質內容,更剝奪了其等於信徒大會中表達意見或質疑之機會,既各信徒無法表達意見給所有參與投票的信徒了解,自然無法讓所有參與投票的信徒形成共同意識決,且剝奪了信徒參與會議應具備之權利,故單純領票、投票的選舉行為,難謂具有開會之實質內容。
⒌被告雖又辯稱被告於108年12月1日有為推舉主席、選務
人員、身分證核對人、發票人、唱票人、記票人及監票人,並詢問在場信徒有無異議,且說明投票沒過半數選舉無效。並於當日上午9點由第四屆常務監事:詹捷凱、鍾登財、周國豐、李明勇等4名點驗董事選舉票143票,點驗監事選舉票143票等二項無訛,選舉才開始。(本院卷㈠第52頁至第61頁選舉結果報備書-即會議記錄)云云。然查:證人周正興於110年9月10日本件審理時證稱:「【提示本院卷四第23至57頁】(這是108 年12月
1 日廣福宮選董監事,除了選任董監事以外,有無開會?)我來的時候就開始投票,所以有無開會我不知道。
(證人你是董監事嗎?)我是剛當選董監事。(你當天來投票時是幾點到?)10點多左右。那麼久,忘記了。(大約幾點離開?)我也不知道,宣誓完就離開。(你到的時候是沒有開會就直接領選票?)大概10點多左右才到,我就直接選舉投票了。(開票時有聽到「宣布」候補董事及候補監事是何人嗎?)忘記了。(那天投票有無主席嗎?)我進去就投票了。(你沒有看到有主席?)我不知道。(當天有無紀錄?)我不知道。(你知道剛剛律師問你的是哪天的選舉?)我沒有記得日子,但通知書上面有日期。(那天選舉什麼你知道嗎?)董監事。(那天日期你還記得嗎?)不記得。(那天是108年12月1日,想起來了嗎?)那麼久了。(你知道董監事幾年選一次?)我第一次登記參選。(在這屆之前,你有無去投票過,或選舉董監事過?)沒有。(你104年有無去投票過?)好像有一次。(有無印象這次選任董監事的程序,與前次的程序有無不同?)除了在媽祖前面選舉外,前面的程序我不知道。(程序有無覺得不同?)通知選舉前都要開會,但是大家都零零散散的到,我沒有在開會的時間到,選舉之前在做什麼我不知道。」等語(本院卷㈣第231頁至第234頁),而證人周正興為被告現任董事,應無故意作對被告不利之虛偽陳述之虞,由其證詞可知當日選舉董監事,信徒係陸陸續續到場就直接進行領票、投票以選舉董監事,所有信徒並未以集會形式共聚一堂,如何能以會議之方式推舉主席、選務人員、身分證核對人員及發票人、唱票人、記票人、監票人。又即便當日選舉董監事前確實有推舉主席、選務人員、身分證核對人員及發票人、唱票人、記票人、監票人,該等人員亦非經信徒大會合法推舉,除不能以此反推當日被告有舉行信徒大會外,當日董監事選舉亦因選務人員之推舉不合法,而有不公正之虞。
⒍被告雖又辯稱原告起訴時原亦主張108年12月1日係召開
信徒大會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無誤。惟原告突於110年4月30日準備理由四狀才主張「第五屆董監事非由信徒大會之信徒所選出,108年12月1日未召開信徒大會」,顯不可採云云。然查,原告起訴時雖於書狀亦表示108年12月1日召開信徒大會選舉董監事等語,然此係因當時原告並未閱覽本院向雲林縣政府所調取之當日選舉全部卷宗資料,故原告尚不知悉當日選舉並無先以信徒大會之形式為之,其於閱卷後始發現當日並未舉行信徒大會,而更正其主張及理由,並無違反禁反言原則,即不得以原告起訴時未主張108年12月1日未召開信徒大會,認定當日確實有召開信徒大會。
⒎被告雖又抗辯稱108 年12月1 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
與之前歷次董監事選舉之選舉方式均相同,之前董監事選舉並無所謂未召開信徒大會逕為選舉董監事而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故108 年12月1 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亦屬合法云云。然查,即便108 年12月1 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與之前歷次董監事選舉之選舉方式均相同,亦僅能認定被告之前歷次董監事選舉均未召開信徒大會為之,但因無人責問,且事實狀態已經經過不能再回復原狀而受到補正,並不能以此反推認為108 年12月1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未召開信徒大會為合法。
⒏綜上,108年12月1日被告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即因
違反系爭章程第34條應由信徒大會選舉董監事,而未召開信徒大會即改選董監事而無效,已堪認定。
⒐108年12月1日被告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既因違反系
爭章程第34條應由信徒大會選舉董監事,而未召開信徒大會即改選董監事而無效,則兩造爭執該次選舉是否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3項等規定,未於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召開董事會決議研擬章程之修改及通過修改,且以臨時動議提出而無效;該次董監事選舉違反系爭章程第18條「候選人須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宮登記,經董事會審查通過方為候選人」之規定,未為公告,且未經董事會審查及違反系爭章程第21條董事候選人應繳納貢獻金1萬元之規定而無效,此2 爭點,即已無庸認定。
六、綜上,原告主張108年12月1日被告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因違反被告捐助章程第34條應由信徒大會選舉董監事之規定,未召開信徒大會即改選董監事而請求確認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主張上開選舉,及108 年10月6 日被告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議決㈠本宮依據章程規定尚缺董事一名,候補董事二名,本宮信徒廖忠杉已通過辦理遞補董事缺額,並議決㈢本捐助章程增訂或修正,及108 年11月12日被告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決議訂於108 年12月1 日上午9 點30分至11點30分進行票選董監事之決議,排除包括原告陳柏文等新增信徒26人之與會權利及違反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而無效或得撤銷,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