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法定代理人 廖忠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煜喆、陳柏文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