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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勝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奕誠間因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