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碧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晏瑄間因確認抵押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3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抗告應繳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