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被 告 鄭文昌
鄭忠泰
鄭忠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北地資字第○二六四六○號登記」記載,應更正為「北地資字第一三三八七○號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