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廖山林
廖山煌廖月琴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崙背鄉東興國民小學間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53,800元【計算式:4,100 元/㎡×(2,846 ㎡+972 ㎡)=15,653,8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聲請告知訴訟部分,請依同法第66條規定提出書狀及繕本,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