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周天賜被 告 張惠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0
0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