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群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群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等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就坐落雲林縣○○鄉○○段○○○ ○○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4 建號建物(門牌為興工街6 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等就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82,900元(土地現值:3,179 ×2,300 =7,311,700 元、建物課稅現值為2,071,200 元,合計9,382,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961元,而原告前於109 年6 月18日繳納裁判費102,
816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本案卷第6 頁),顯已溢繳8,855 元,爰依職權裁定退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8,855 元,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