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 張福源
余榮興余榮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明煥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21,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
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