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賴思橋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錦棟附表:
一、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等。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動產,載明動產為何(如車號、使用執照)、交易市值、其保管人、保管地點。
㈤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㈥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有投資(如:育鋐實業有限公司等),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除原先提出外,應再載明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並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三、聲請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育鋐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 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