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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兼反訴被告 吳青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吳青娥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11月18日本院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9,8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另就反訴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2,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13,0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