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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育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廖貴蘭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