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33號上 訴 人 張文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天飛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9 月3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3,6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又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他造人數提出書狀影本,且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