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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7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靜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前雖據繳納調解費用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88,1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5,73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