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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7號上 訴 人 楊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77號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