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囿宏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祐嘉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81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