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7號聲 請 人 施香米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所為一○二年度亡字第十二號宣告施香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地址:雲林縣○○鄉○○村○○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施香米於民國89年6月間離家後,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家人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向本院聲請宣告聲請人死亡,並經本院以102年度亡字第12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死亡宣告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饒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亡字第12號死亡宣告裁定及卷宗資料核閱無訛,又本院於開庭時訊問聲請人其年籍資料,聲請人均能正確回答,且經前案對聲請人為死亡宣告聲請之聲請人妹妹施雅顏到庭確認在庭之聲請人確為其姊姊施香米無誤,聲請人之母張秋群亦到庭確認在庭之聲請人為其女兒施香米無訛,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2年度亡字第12號死亡宣告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