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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1號聲 請 人 許承安相 對 人 許詔順 (已歿)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所為104年度亡字第8號宣告許詔順(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鄰○○00號)於民國104年6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死亡宣告人許詔順於民國97年6月24日失蹤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經許詔順之母許林氣向鈞院聲請對許詔順為死亡宣告,經鈞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以104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宣告許詔順「於104年6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在案。惟許詔順係於97年6月30日死亡,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是許詔順上開死亡宣告裁定確定死亡之時(104年6月24日下午12時)不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 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死亡宣告人許詔順之女許承安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我父親當時落海是以無名屍處理,所以我們並不知道父親已在97年間就已經去世了,之後才會在7年過後,即104年來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之後警察通知我阿嬤去採集唾液檢驗,我們才知道父親已在97年6月30日就被發現死亡,後來基隆地檢署有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所以我們才來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復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104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證,足認許詔順之死亡日期應係97年6月30日。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4年度亡字第8號宣告許詔順「於104年6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之民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