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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監宣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13號聲 請 人 王敬誠上列陳報人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上開規定;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陳報人王敬誠陳報受監護宣告人王偉丞財產清冊,僅提出受監護宣告人王偉丞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惟陳報人所提出之財產清冊未臻完備,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10月21日通知其應具狀補正,陳報人未為補正,又經本院電詢陳報人是否補正,經陳報人回覆以受監護宣告人已經過世,無辦理必要,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裁判案由:陳報財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