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21號聲 請 人 周志霖上列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吳鵲河之遺產處理狀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亦有明文,是所謂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應係指經搜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間均已屆滿,處理被繼承人相關債權債務關係,並移交遺產予繼承人或國庫後,已無其他遺產管理事務須待處理之情形而言。末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9 年度繼字第623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鵲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 號)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吳鵲河遺有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65、141 建號建物,經其債權人向本院執行處已108 年度司執字第30172 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且聲請人亦向本院聲請酌定報酬,經本院110 年度繼字裁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上開執行拍得價金用以清償執行費用、上開債務及聲請人報酬後,剩餘56,931元,聲請人並將剩餘款項移交國庫,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檢附相關文件陳報被繼承人吳鵲河遺產處理狀況,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鵲河係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吳鵲河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有卷附以109 年度繼字第623 號裁定影本乙件為憑,堪予認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被繼承人吳鵲河自死亡迄今,聲請人尚未向本院聲請向被繼承人吳鵲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自無從起算債權人陳報債權及受遺贈人聲明願受遺贈之期間,是難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吳鵲河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已執行完畢,從而聲請人所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