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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68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代 理 人 黃玉芬相 對 人 鄧再芳上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鄧再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鄧再枝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鄧再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鄧再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村○○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95年11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二、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申述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裁判日期: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