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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余榮川相 對 人 余進平

余文雄

余坤麟

余坤杉

余金龍

余金柱

余平義

余文清

余仕賢

余貞己

余金安

余金松

余政學

余偉誠

余浩弘

余萬財

余素女

余燕

余達雄

余秀雄

余再添

余榮原(即余癸丁之繼承人,兼余林免繼承人)

余德福(即余癸丁之繼承人,兼余林免繼承人)

余金束(即余癸丁之繼承人,兼余林免繼承人)

余琇潔(即余癸丁之繼承人,兼余林免繼承人)

余邦華(即余癸丁之繼承人,兼余林免繼承人)

墜束(即余癸丁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 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有司法院民國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進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5,883元,並於聲請確認訴訟費用程序支付訴訟費用213元,為此提出計算書及單據等件,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計65,592元。是依上開判決,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又確定訴訟費用額係屬法院應依職權審認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則聲請人主張所支出之郵資費92元(108年2月16日)、156元(109年4月29日)、28元(109年5月7日)、60元(109年6月10日)、60元(110年2月9日)、64元(110年6月7日)、44元(110年6月17日)等費用,依前揭規定,因郵資費依法不另徵收,不應納入訴訟費用之範圍計算,應予剔除,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戶籍謄本費(108年2月15日) 360元 余榮川繳納。 地籍謄本費(108年2月15日) 1,140元 同上 地政勘查費(108年2月27日) 4,000元 同上 地政規費(含地籍圖謄本、建物位置測量、勘查費)(108年4月25日) 29,750元 同上 裁判費(108年8月7日) 15,157元 同上 地政勘查費(108年9月24日) 12,000元 地籍謄本費(109年4月27日) 400元 同上 地籍謄本費(109年6月10日) 360元 同上 地政勘查費(109年6月23日) 1,600元 同上 地籍謄本費(110年2月9日) 360元 同上 戶籍謄本費(110年2月9日) 360元 同上 戶籍謄本費(110年6月16日) 105元 同上 合 計 65,592元

附表:相對人姓名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訴訟費用(新臺幣)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余進平 1350分之45 2,186元 65,592×45/1350=2,186.4 余文雄 1350分之90 4,373元 65,592×90/1350=4,372.8 余坤麟 1350分之90 4,373元 65,592×90/1350=4,372.8 余坤杉 1350分之90 4,373元 65,592×90/1350=4,372.8 余金龍 1350分之25 1,215元 65,592×25/1350=1,214.6 余金柱 1350分之75 3,644元 65,592×75/1350=3,644 余平義 1350分之60 2,915元 65,592×60/1350=2,915.2 余文清 1350分之60 2,915元 65,592×60/1350=2,915.2 余仕賢 1350分之75 3,644元 65,592×75/1350=3,644 余金安 1350分之45 2,186元 65,592×45/1350=2,186.4 余金松 1350分之90 4,373元 65,592×90/1350=4,372.8 余政學 1350分之27 1,312元 65,592×27/1350=1,311.8 余偉誠 1350分之27 1,312元 65,592×27/1350=1,311.8 余浩弘 1350分之45 2,186元 65,592×45/1350=2,186.4 余萬財 1350分之90 4,373元 65,592×90/1350=4,372.8 余貞己 1350分之50 2,429元 65,592×50/1350=2,429.3 余癸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歿)之繼承人 ①余林免(歿) ②余德福(兼余林免之繼承人) ③余榮原(兼余林免之繼承人) ④余金束(兼余林免之繼承人) ⑤余琇潔(兼余林免之繼承人) ⑥余邦華(兼余林免之繼承人) ⑦墜束 連帶負擔1350分之72 余榮原、余德福、余金束、余琇潔、余邦華、墜束應於繼承余癸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3,498元 65,592×72/1350=3,498.2 余素女、余燕、余達雄、余秀雄、余再添 連帶負擔1350分之240 連帶負擔11,661元 65,592×240/1350=11,660.8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