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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46號聲 請 人 黃璟凱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翁世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及同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368號裁定予以准許,相對人並據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以89年度執全字第280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審核,原

假扣押債權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2年9月30日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合併,現假扣押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中信商銀,另本院依職權函查本院民事紀錄科、臺灣臺北、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另於110年12月9日曾函詢相對人及第三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取得89年度裁全字第368號假扣押案件同一債權之執行名義?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威字第45915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是否與上開假扣押案件為同一債權?經相對人於110年12月17日陳報非屬同一債權,另第三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未向本院陳報。

㈡又經本院職權向臺灣臺北、桃園地方法院函詢是否有受理當

事人間相關民事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覆有受理多件案件,而其中91年度促字第6732號(讓股)支付命令案件,經本院審查與上開假扣押裁定所載金額相符,係屬同一債權,惟因該案件卷宗已銷燬,僅餘支付命令原本,無確定證明書可參,有該院111年6月27日桃院增資檔字第1110016352號函在卷可稽,且相對人於111年6月14日向本院陳報就有無對聲請人即債務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91年度促字第6732號支付命令案件乙事,目前查無資料可供參考。則上開支付命令有無確定不明,本院自無從認定相對人已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或已取得確定之執行名義。是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及臺灣臺北、桃園地方法院之回覆函文在卷可憑。

㈢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如相對人已起訴或經聲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請向本院陳報,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2-07-01